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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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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利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22号 罪犯魏胜利,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10)浚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胜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22号

罪犯胜利,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10)浚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胜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被告人魏胜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2011)鹤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2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魏胜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魏胜利自2008年以来,纠集其他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胜利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4次,2012年4月、2013年7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曹某、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胜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胜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