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佀庆瑞,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佀庆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40000元,佀庆瑞承担连带民事赔偿共计32930.72元。(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罪犯佀庆瑞于2011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佀庆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佀庆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佀庆瑞伙同曹业卫、曹庆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结伙以暴力胁迫、随意殴打等手段,在濮阳市境内,疯狂作案多起,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寻衅滋事都打他人。其中,佀庆瑞参与抢劫4起,抢劫金额4070元,参与抢夺36起,抢夺金额74414元,参与强奸1起,强制猥亵妇女1起,寻衅滋事1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佀庆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10月、2014年4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佀庆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佀庆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