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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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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佀庆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佀庆瑞,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佀庆瑞,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佀庆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40000元,佀庆瑞承担连带民事赔偿共计32930.72元。(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罪犯佀庆瑞于2011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佀庆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佀庆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佀庆瑞伙同曹业卫、曹庆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结伙以暴力胁迫、随意殴打等手段,在濮阳市境内,疯狂作案多起,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寻衅滋事都打他人。其中,佀庆瑞参与抢劫4起,抢劫金额4070元,参与抢夺36起,抢夺金额74414元,参与强奸1起,强制猥亵妇女1起,寻衅滋事1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佀庆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10月、2014年4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佀庆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佀庆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