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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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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为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何为西,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何为西,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为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罪犯何为西于2008年7月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何为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何为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为西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市等地盗窃作案13起,盗窃财物价值8331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为西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2011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2年8月、2013年9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为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为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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