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5号
罪犯侯国强,别名候国强、侯帅,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林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罪犯侯国强于2011年9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侯国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2010年11月28日至12月15日期间,侯国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林州市科教中等职业学校附近采用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三起,劫取手机,电动车钥匙等物品,新进60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494元。(2)、2010年11月26日下午,侯国强伙同他人受牛飞翔指使,在林州市科教中等职业学校门口,采用暴力手段,手持钢管,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国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2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国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