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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文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周文忠,别名周三岭,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项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周文忠,别名周三岭,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项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罪犯周文忠于2003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周文忠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三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文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周文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4月14日夜,周文忠,韩继承开着出租车以送周某回家为名,途中将其轮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文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文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3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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