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袁要恩,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宝丰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要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袁要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罪犯袁要恩于2012年4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要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袁要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9月份以来,平顶山新华四矿被批准为技改况,按规定在技改期间严禁做与技改无关的工程或借技改之名组织生产,且下井人数不能超过23人。身为该矿瓦斯检查员的袁要恩,平时没能履行职责,该矿负责人员违章组织93名工人与9月8日零点入井生产。井下因冒顶事故造成201掘进巷局部通风停运,聚集大量高浓度瓦斯,因电缆火花引起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要恩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要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要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