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罗华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号 罪犯罗华龙,曾用名罗龙,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号

罪犯罗华龙,曾用名罗龙,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第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罪犯罗华龙于2010年2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罗华龙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12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罗华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罗华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0月2日上午11时许至2008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罗华龙伙同他人乘雅马哈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境内对刚从银行取款的人员尾随,采用催泪瓦斯喷脸、厮打摁倒在地等方式抢劫现金、摩托车、金项链等物品6起,价值24.8万余元。2007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许至2008年3月23日上午,罗华龙伙同他人乘摩托车在新野县城内尾随刚从银行取款的人在途中实施抢夺,抢夺现金两起,价值3万余元。2007年春,罗华龙伙同他人在兰州嘉峪关购得四支仿真手枪,其中一支被齐海明藏在其大哥齐某某的缝纫机内。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华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华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华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