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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康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贾康菲,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于2008年1月12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贾康菲,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于2008年1月12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康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贾康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罪犯贾康菲于2009年3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贾康菲在执行期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康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贾康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21日,被告人贾康菲伙同他人开车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东头的麦地附近,贾康菲强行将王某某的内裤脱掉,欲强奸其;因生理原因,未得逞。后,又将王某某带至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丰源旅社”203房间内,贾康菲等人先后将王某某强奸。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康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2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康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康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