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赵孟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号 罪犯赵孟楠,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号

罪犯赵孟楠,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孟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4000元。同案犯吴辉、梁永钢、王宏涛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焦刑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罪犯赵孟楠于2008年7月1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赵孟楠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29日减刑八个月;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孟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赵孟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14日至7月29日期间,被告人赵孟楠伙同他人在焦作市、武陟县等地网吧内进行抢劫7起,抢得财物价值8090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孟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获得连续表扬奖励3次;2013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孟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孟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