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9号
罪犯马林刚,曾用名小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罪犯马林刚于2011年12月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马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15日至4月28日,马林刚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冒充警察采用威胁等手段,对任某某实施抢劫,抢走手机二部,轿车一辆,现金400元,银行卡数张,并从银行内取走现金23900元,又逼迫被害人写下一张100000元的欠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毛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林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