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号
罪犯陈永江,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新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罪犯陈永江于2006年6月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陈永江在执行期间,2009年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五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永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陈永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该犯伙同王小东等人在原阳、封丘等地盗窃40起,价值239999元。2005年8月18日该犯在明知于胜彬盗窃的一辆三轮车(价值8419元)仍经手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小东。该犯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永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