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号
罪犯李朝虎,绰号小虎,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朝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原审被告人吴建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朝虎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罪犯李朝虎于2009年3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李朝虎在执行期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朝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朝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月至10月期间,李朝虎伙同他人持枪及铁棍在濮阳市及濮阳县境内抢劫作案7起,抢得财物总价值205860余元。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李朝虎伙同他人在濮阳市境内盗窃7起,盗窃财物总价值58393元。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2年3月、2013年3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范某某、穆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朝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朝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