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号
罪犯孙保平,曾用名孙二保,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4日作出(2006)获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罪犯孙保平于2006年10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孙保平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6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孙保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夏至2006年1月,孙保平先后伙同他人在小呈村等地盗窃作案40起,价值54130.8元。2000年秋的一天,孙保平在获嘉县一路上,捡到75式小口径步枪1支及子弹,一直非法持有。该犯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保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12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保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保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