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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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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五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张五顺,又名张伍顺、老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华区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张五顺,又名张伍顺、老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华区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五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陈振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罪犯张五顺于2005年9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五顺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16日减刑一年;2011年6月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五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五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五顺伙同陈振伟在濮阳市京开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强行将朱某某带到天龙市场南大众旅社实施抢劫,得现金300元。2004年12月29日晚,张五顺伙同他人在清丰县马庄桥镇现路两一院子内抢劫二名妇女,现金一百多元,后又窜至濮阳县五星乡八里庄北一公路上等地,抢劫被害人现金六十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50元,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该犯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五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2012年6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1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1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五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五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