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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六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号 罪犯张六只,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号

罪犯张六只,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六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六只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罪犯张六只于2009年11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六只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12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六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六只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2月9日,张六只等人在安阳县张某某家打牌时与张某甲、张某乙发生殴斗。后张六只的父亲张某丙、叔父张某丁等人赶到张六只家中说事,随后又发生殴斗,致张某丁死亡。该犯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六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六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六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