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新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5号 罪犯张新宾,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封刑初字第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5号

罪犯张新宾,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封刑初字第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宾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472.71元、李某某和李某甲44038.97元、刘某某3787.62元、李某乙233元。被告人张新宾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罪犯张新宾于2011年11月1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对罪犯张新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新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新宾无证驾驶一辆轿车,在封丘县城关镇将正在前行的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撞到后,又将常某某驾驶的吉利轿车撞坏之后,张新宾倒车绕过被撞车,沿振兴路继续向东行驶,又将齐某某和高某某撞翻后,该车向东行驶二百米又将刘某某和其女撞翻后,车撞上堆石板上,车无法行驶,张新宾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宾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新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