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24号
罪犯李东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集资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罪犯李东峰于2012年9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东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东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3月5日,李东峰参与河南省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分公司经理、公司董事,其参与未来农业非法集资的研究和执行,累计资金近8亿元。2011年1月20日,在商丘市看守所203监舍,被告人李东峰伙同他人多次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将黄某某打伤。2011年2月8日,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瑞欣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