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号
罪犯张献坡,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召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献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刑二终字第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罪犯张献坡于2011年8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日提出对罪犯张献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献坡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9月7日晚,张献坡与范传坡、王雅军及另外一同事饮酒时,因被害人李某多次给张献坡、范传坡打电话,三人骑摩托车至南阳市仲景大桥北头见到李某,三人要领李某去泡泡泉洗浴中心,李某不同意并跑下河堤,张献坡三人追下河堤,后张献坡、范传坡二人在河边一石凳上将李某轮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献坡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4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10月、2014年5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献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献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