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孔伟文,又名孔伟云,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伟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罪犯孔伟文于2007年4月2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孔伟文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孔伟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孔伟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7月10日,被告人孔伟文在张某某家中盗窃时被发现后向被害人母子连砍数刀后逃跑。后经临床学鉴定均为轻伤。2006年7月8日,孔伟文采取攀爬等手段进入张某某家,盗窃现金、LG手机及MP3播放器,共价值27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伟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3月获得记功1奖励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伟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伟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