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5号
罪犯姬奇涛,绰号豆芽,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9日作出(2010)安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奇涛犯盗窃、强迫卖淫、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罪犯姬奇涛于2010年2月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姬奇涛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姬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姬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秋天的一天,姬奇涛伙同他人在安阳县一网吧门前将李某某的电动车偷走,价值1267元,该电动车第二天被追回退还失主。2009年6月26日晚上,姬奇涛伙同他人将郝某某骗到安阳县一宾馆。6月27日姬奇涛等人强迫郝某某卖淫三次,6月28日郝某某跳墙逃脱。2009年刚进夏天的时候,姬奇涛介绍一个女孩到老四快餐店卖淫至少两次,得到介绍费25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罪犯姬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奇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