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57号 罪犯任民生,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遂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6年04月27日至2023年04月26日止。于2007年5月2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任民生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民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任民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任民生在遂平县火车站抢劫苗某手机一部,现金120元,并强行将苗某强奸,2006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在上蔡、西平、遂平盗窃9起,价值47816.3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任民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民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民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民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0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