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6号 罪犯卢范生,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范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卢范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6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卢范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卢范生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卢范生在担任濮阳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7万元,其中6万元未遂,为他人在安排工作、解决编制方面提供帮助。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范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范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范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08月06日起至2019年10月0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