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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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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原二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98号 罪犯原二路,又名原正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沁阳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06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98号

罪犯原二路,又名原正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沁阳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二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于2013年4月2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原二路减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原二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原二路与被害人董某某在帮助同事张某某家收玉米时,被告人原二路与被害人董某某到旁边的玉米地里发生了性关系。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无性防御能力。被告人原二路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原二路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原二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原二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06月02日起至2015年08月0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