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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令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88号 罪犯吴令启,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小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07月27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0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88号

罪犯吴令启,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小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07月27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0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令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即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于2007年9月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吴令启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令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吴令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2007年1月27日,该犯伙同他人到北京市某装饰公司库房处盗窃,被发现后,该犯以暴力相要挟,其同伙趁机将电线运出墙外。同时认定被告人吴令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令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累记表扬5次,2011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梅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令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令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