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25号 罪犯吕中州,曾用名吕闯,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2月15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中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于2009年04月0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吕中州在执行期间,2012年01月17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中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吕中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吕中州2008年06月26日晚,伙同他人经预谋在被告人吕中州姑家将被害人冯某某强奸;2005年1月25日,被告人吕中州伙同他人在滑县城关镇秦留稳家盗走财物价值人民币1250元;2003年被告人吕中州伙同他人在滑县城关镇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二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中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侯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中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中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