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8号 罪犯吕世勇,别名吕石勇、永,男,198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郏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郏刑未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世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24日作出(2010)平刑未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2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吕世勇在执行期间,2013年2月2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世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吕世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吕世勇于2007年1月份以来,积极参加以吕许淼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汕头市司马浦镇、苏州市望亭镇等地以组织卖淫为依托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组织卖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世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世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世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