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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史广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5号 罪犯史广州,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宝丰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淅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5号

罪犯广州,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宝丰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淅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广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史广州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光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史光洲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23日,该犯在淅川县寺湾镇园岭槐村曹某家偷现金1100元,和其它物品,准备逃走时被发现,将曹某、苏某致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广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月、2012年5月、2012年10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3次,累计表扬6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2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纪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广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广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09月13日起至2015年05月0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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