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刘士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1号 罪犯刘士照,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1号

罪犯刘士照,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士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1月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刘士照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改判为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士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刘士照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刘士照伙同他人经预谋以给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多人钱财,累积金额达人民币828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士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2年11月、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士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士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长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