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90号 罪犯刘培,绰号二孩,男,1990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郑县郭店镇洪沟寨40号。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2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至2017年05月18日止)。被告人刘培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04月0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刘培在执行期间,2013年02月2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刘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培积极参加以陈新建、王刚、陈学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郑州市齐礼闫、黄冈寺等地对饭店、按摩店、歌舞厅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两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辛某、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0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