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64号 罪犯赵会军,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会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抢劫、强奸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会军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会军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赵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会军于2006年冬季,伙同他人多次在内黄县等地盗伐林木,赵会军参与盗伐林木材积共计3.988立方米。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会军自上次减刑(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会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