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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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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光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 罪犯赵光辉,别名皮猴,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

罪犯光辉,别名皮猴,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鹤刑二终字第3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4月06日至2018年04月05日止。于2012年5月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赵光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被告人赵光辉参加了以宁合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淇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开设赌场、抢夺、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光辉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发义、郭永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光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04月06日起至2017年08月0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