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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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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兰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3号 罪犯赵兰成;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台前县,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3号

罪犯赵兰成;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台前县,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兰成犯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退赃款19.08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赵兰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刑初字第4呈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赵兰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兰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赵兰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兰成在2003年1月份,伙同他人经过共同预谋,以建设台前县农行综合办公楼筹集资金为名,伪造其他三个已倒闭企业的贷款借据,骗取扶贫贷款200万元,后因该办公楼主楼停建,2003年5月27日,该犯与其同案犯商议将剩余资金用于个人住宅楼建设,住宅工程完工后除去个人所交部分,占用公款19.08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兰成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兰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兰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