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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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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倪新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28号 罪犯倪新意,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三贤街。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28号

罪犯新意,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三贤街。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新意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倪新意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7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倪新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倪新意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倪新意伙同他人参与拐卖儿童9起12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273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倪新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新意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朱旭东、王俊杰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新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新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