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89号 罪犯冉智,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即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被告人冉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了(2009)郑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冉智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冉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冉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冉智于2008年8月12日下午,伙同他人经预谋把该犯女网友张某及张的女同事刘某约出,强行将刘某开车带至黄河大观一僻静道路,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时认定被告人冉智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累记表扬5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2011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被评为省级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弓某某、任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