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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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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冰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63号 罪犯李冰冰,又名李冰、李凯斌、老兵,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63号

罪犯冰冰,又名李冰、李凯斌、老兵,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冰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焦刑二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冰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于2011年8月1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李冰冰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冰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冰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冰冰受他人纠集伙同他人在河南省焦作市绑架被害人王盼盼,并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勒索钱财。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冰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冰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冰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