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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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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丁季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 罪犯丁季平,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

罪犯丁季平,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季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于2009年5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丁季平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季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丁季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8月31日晚12时许,被告人丁季平伙同他人在本村村西一土路附近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韩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季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5月、2012年9月、2013年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12月、2014年10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季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季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长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