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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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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忠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号 罪犯黄忠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原住广西田东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号

罪犯黄忠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原住广西田东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忠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罪犯黄忠阳于2012年11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忠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黄忠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9月21日-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黄金、黄忠阳、黄志强、谭永中等人预谋后,采用撬窗入室,撬开保险柜等作罪案手段在郑州市惠济区、管城区、中牟县、新郑市、等地盗窃6起,其中黄忠阳盗窃2次,盗窃现金15917.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忠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忠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