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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葛新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35号 罪犯葛新勇,男,196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现在豫北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5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35号

罪犯葛新勇,男,196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现在豫北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5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新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止,于2012年5月25日送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葛新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葛新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葛新勇在担任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上白作村支部委员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在本村城中村改造开发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礼品共计1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三类犯,罪犯葛新勇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劳动认真负责,较好的完成了任务。于2013年7月记功一次、2013年12月表扬一次、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新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新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张国飞人民陪审员: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