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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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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谭道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19号 罪犯谭道翰,男,198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北村。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5日作出(2011)禹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19号

罪犯谭道翰,男,198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北村。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5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道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被告人谭道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31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7月0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谭道翰在执行期间,2013年05月17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谭道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谭道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03月至08月,被告人谭道翰伙同他人在开封市从事为他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武警部队证件、印章从事散发办证广告、传递资料、收取证件费等活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道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9月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忠兴、王鹏鹏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道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道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