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邱继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 罪犯邱继会,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

罪犯邱继会,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继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于2009年8月2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邱继会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邱继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邱继会自改判为有期徒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被告人邱继会伙同他人预谋到贵阳贩卖鸦片7.718千克。同时认定被告人邱继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继会自改判为有期徒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常某某、洪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邱继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继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