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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小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05号 罪犯赵小磊,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沈丘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15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05号

罪犯赵小磊,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沈丘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小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止。于2012年2月2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小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赵小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被告人赵小磊积极参加以张严、朱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上街聂寨新村一带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插手民间纠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磊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4年5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祁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小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小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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