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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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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谷逢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5号 罪犯谷逢圣,又名谷万胜,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5号

罪犯谷逢圣,又名谷万胜,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逢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9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谷逢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谷逢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谷逢圣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夏天某天,被告人谷逢圣伙同他人经预谋到原阳县黑羊山乡东里寨村,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冯某三条皮特斗狗,价值15000元;2011年秋天某天,被告人谷逢圣伙同他人经预谋到原阳县城关镇北街,盗走被害人王某六条皮特斗狗,价值15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逢圣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谷逢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逢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