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杨全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2号 罪犯杨全江,别名杨高平,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15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72号

罪犯杨全江,别名杨高平,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全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于2012年10月1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全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杨全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全江伙同他人经预谋携带木棍窜至原阳县境内一条路上,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并抢走其新动力125摩托车一辆,摩托车价值4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杨全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全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全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