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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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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宝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17号 罪犯杨宝林,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瀍刑初字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17号

罪犯杨宝林,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瀍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宝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杨宝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庆忠驾驶驾车同被告人杨宝林及同案犯刘杰、杨泽光、安卓(均另案处理)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上,由被告人杨宝林指认被害人马某某家具体位置进行踩点。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杰、杨泽管、宁健对被害人马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现金25.7万元和唐三彩古玩8件。2、2011年10月初,被告人张庆忠驾车同被告人杨宝林及同案犯刘杰,在被告人杨宝林的指认下窜至驻马店西平县柏城镇的被害人朱某家进行盗窃作案踩点。当月中旬被告人刘杰、杨泽光、安卓窜至被害人朱某家进行盗窃,盗走青铜器、佛像、字画等物品及现金3000余元,被告人张庆宗、杨宝林将赃物中的一件青铜灯卖掉,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杨宝林分的赃款1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宝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11月10日受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宝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宝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