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杨建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96号 罪犯杨建党,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新刑一初字第19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96号

罪犯建党,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新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于2011年8月2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建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杨建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杨建党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原阳县城关镇、原武镇、福宁集乡等地盗窃移动电信基站电瓶及碎铁、钢板等物多起,其中被告人杨建党参与盗窃5起,盗得物品价值5770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杨建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党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3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