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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春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0号 罪犯杨春林,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内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0号

罪犯杨春林,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内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春林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杨春林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二00八年三月至七月,该犯多次在山西等地买卖多名女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林自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春林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07月31日起至2017年0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