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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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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陆意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54号 罪犯陆意鑫,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获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54号

罪犯陆意鑫,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获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意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8月29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陆意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陆意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6月5日,被告人陆意鑫伙同他人将获嘉县被害人韩某某从学校骗至获嘉县城区凯旋路南段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韩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意鑫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表扬1次,2014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意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意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