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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人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5号 罪犯陈人杰,又名“安息”,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5号

罪犯人杰,又名“安息”,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人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被告人陈人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人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于2011年3月1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陈人杰在执行期间,2013年7月17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人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人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人杰于2008年以来,为了牟取暴利积极笼络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郑州市京广路鞋城采用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给当地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人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5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人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人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