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军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军学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审判决。刑期自2005年07月04日至2025年07月03日止。于2007年3月2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陈军学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9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军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