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陈国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8号 罪犯陈国晓,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漯郾刑初字第1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8号

罪犯陈国晓,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漯郾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漯郾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郾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于2009年1月1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陈国晓在执行期间,2011年6月24日减刑一年;2013年2月27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国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国晓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认定被告人陈国晓于2001年4月27日至2001年9月5日,将违规保管的漯河市技术监督局征地款97.44万元分批取出后,其中59.44万元挪作个人使用,其中9万元用于2002年世界杯赌球。2005年7月27日,将漯河市庆海建材经营部交给其所负责的大地公司土地转让定金60万元违规自行保管,并将其中22万元挪作个人使用。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晓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连续表扬2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表扬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